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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朔电动汽车非法集资(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双井(国贸)分公司销售总监非吸宣判)

时间:2024-03-08 浏览量: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xx,案发前系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双井(国贸)分公司销售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伙同胡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某大厦等地的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内,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唐xx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唐xx于2022年2月7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唐xx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x伙同胡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某大厦等地的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内,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唐xx及其所带领的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唐xx于2022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xx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李某、孙某、赵某的证言,证人姚某、李某2、胡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支出凭证,唐xx团队员工工资,双井业务佣金提成,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唐x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一、被告人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唐xx的违法所得(含在案之人民币100万元),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玉祯

秦欣欣

田律师小结

1、本案系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的认购新能源电动车并代销的行为构成非吸。

2、本案被告人唐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在案,依法对其所犯罪行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未能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赔,故而无法获得减刑并适用缓刑的条件。

3、本案被告人唐xx的违法所得,法院不是仅仅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的,相反,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违法所得结合证人胡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支出凭证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唐xx的供述予以认定。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唐xx的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

4、田律师特别提示:本案一个明显的措辞,就是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大家要特别注意,以往的判例,经常是发还集资参与人,本案的特别指出特别强调的是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由此可知,本案如果还有未报案的投资人是无法接受退赔款的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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