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汽车修理(铁拳出击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某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的医疗器械货架上摆放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器(生产日期20190905,失效日期:20210904,数量:12袋),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失效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器12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直接面对患者,是医疗器械经营的最后一环,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失效以后虽然没有销售给患者,但违反了失效的医疗器械与合格产品分区防止、进行标记等规范要求,暴露出企业在医疗器械管理方存在漏洞。
2021年8月,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管理的某大厦转供电电费收取过高,经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供电企业按照政府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是0.3966至0.4353元/度,通过转供电企业供电应当按照不超过15%的电损收取0.45至0.5元之间的电费,而该公司实际按0.62元/度向商户收取电费。该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2.79元、罚款785.58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的执行政府制定的电价政策,不得存在转供电违法盈利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和终端用户,电价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个人切身利益,如发现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1年11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有7份检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签字与《授权签字人汇总表》中的签名字迹有较大区别。经调查核实,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因临时开会、外出办事等原因,由同事代签授权签字人签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的以上7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的检验检测检定认证市场违法行为,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推进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机构整治工作,督促我市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机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并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促进我市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更加有序、更加规范。
2021年11月,哈密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对哈密市某超市销售的“猕猴桃”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10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发来的检验报告,被抽检的“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于2021年11月24日从伊州区某水果商行购进“猕猴桃”共17kg,进货时未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猕猴桃”购进价格6.5元/kg,销售价格9.9元/kg,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8.3元。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的查办,进一步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落实进货查验并保存溯源凭证,确保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2021年9月27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养护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内待售的美孚、嘉实多品牌多个型号合计160瓶润滑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涉嫌侵权假冒润滑油予以扣押,并委托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对以上商品进行辨认。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美孚润滑油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嘉实多润滑油是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汽车养护中心销售以上润滑油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汽车养护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嘉实多”润滑油160瓶、没收违法所得5363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当事人长期从事汽车维修、配件销售行业,却在进货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购进销售该批侵权假冒润滑油,未正确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通过此案办理极大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来源:哈密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