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不计免赔服务(共享汽车保险困局:种类和保额未统一,缺乏适应分时租赁特点产品)
共享汽车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双方在事故发生后也常常陷入保险理赔的纠纷之中。
近日,有消费者向南都记者表示,其家人在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才得知平台所投的符合赔偿情形的商业保险保额仅为5万元,其认为这未能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然而,据法律人士向南都记者介绍,法律上并未强制共享汽车平台购买商业保险和应投保额。
共享汽车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在保险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上仍未完善。各平台商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额度尚未统一、车辆的保险配置情况未显著标示等,令消费者承担着较大风险,而目前险企提供的产品未能适应分时租赁汽车多次短时的使用特点,亦阻碍着共享汽车平台的发展。
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用户质疑保额仅为5万元
“第一,保险额度非常低,第二,没有明确和租车人说明保险有哪些。”8月17日晚,还在为哥哥处理后事的叶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其认为,共享汽车行业在保险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据叶先生介绍,8月8日,他的哥哥在共享汽车平台联动云上租赁了一辆汽车,带着妻儿前往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自驾游。途径德令哈市小德高速时,一家三口不幸遇上交通事故,叶先生的哥哥在事故中死亡,同在车上的妻子重伤。
叶先生表示,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他的哥哥,家人都接受这个结果。但令他惊讶的是,平台为车主购买的保险仅为5万元。
"联动云"部分所投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联动云为自营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员)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其中,上述事故符合的保险种类是车上人员责任(驾驶员)险,联动云投保的保额为5万元。
叶先生认为,其家人所花费的医药费已超出30万元,5万元的保额过低,无法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
对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日常说的“交强险”,“除了‘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投保的,其他保险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我是因为家人发生了事故,反复找才找到保险条款。”叶先生指出,租赁协议上并未标示出联动云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及保额,保险条款较为隐蔽。
叶先生向南都记者演示,其登录联动云APP,在选择用车后,页面底部会出现一份字体较小的《联动云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在这份长达14页的协议中,提到“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由联动云租车公司承担”,并未列出联动云为车辆投保的详细情况。在“个人中心”,联动云列出了8份法律条款及规则,而在自营用车规则中的“保险责任”中才出现联动云购买的保险内容。
甘海滨律师指出,“交强险”标志都会贴在汽车前挡位置,但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共享汽车平台告知用户其他商业保险情况。但他认为,从客户体验的角度来讲,共享汽车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该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车辆是否投保商业险、保额多少等情况。
各平台商业保险种类和额度未统一,各类费用垫付容易返还难
当驾驶共享汽车发生意外后,常常被忽视的保险条款成了消费者的救命稻草。那么,共享汽车平台都买了哪些商业保险?
南都记者查询多家共享汽车平台的协议及条款发现,其商业保险范围已基本覆盖车损险和三责险,保险额度却各有不同。比如,EVCARD的基本保险包括2000元的车损险、保额20万的三责险以及5万的驾驶员险;GoFun为自营车辆购买了1500元的车损险和保额50万的三责险,非自营车辆的三责险保额则不低于5万元。
摩范出行除了购买1500元的车损险,根据用户购买的服务类型不同,保险保额也有所不同,其中4元/单的服务费包含保额50万的三责险,8元/单的服务费包含保额100万的三责险;一嗨租车同样根据用户购买的不同服务内容规定了不同的保险额度,其中三责险分为20万、50万和100万三个级别。
也有平台未在APP上告知保险的具体内容。
驾呗在“保险理赔”中表示,已为每辆车购买了最高额度100万的保险,但并未详细列出种类;盼达用车客服人员则告诉南都记者,公司已购买了足额的商业保险,但具体种类和保额,用户是无法在APP上查到的,一旦发生事故后,会有保险专员对接。
与私家车比较,共享汽车平台所投的保险额度相对较低。以三责险为例,2019年4月,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湖北车险业务数据显示,该省41.9%车辆选择50万元保额,39.8%的车辆选择100万元保额,仅有4.5%的车辆选择20万元及以下保额。
在政策层面,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也是大势所趋。今年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而在出险后,共享汽车平台往往会加重用户责任,譬如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浮费、车辆加速折旧费等费用。
举例来说,GoFun在用户协议中提出,用户在购买不计免赔服务后,使用保险进行理赔的,须承担下列费用:该车保费的25%作为保险溢价费;本车损失在1500元(含1500元)以内,不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本车损失金额大于1500元,按超出部分的定损金额的10%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维修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 4天开始收取停运损失费(200元/天)。此外,用户使用商业险理赔时,还需要支付保险上浮费(车辆保险金额的 25%)。
值得一提的是,发生事故后,大部分共享汽车平台会要求用户先垫付各类费用。例如,联动云在租赁协议中表示,用户使用车辆出险后,应先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医疗费等)。
但一直以来,网上都不乏平台没有及时向用户返还垫付款、回款难的投诉。比如,据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消息,2019年4月,曾有消费者投诉石家庄联动云共享汽车迟迟不返还垫付的保险费用。对此,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后,发现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约谈了涉事企业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承租人垫付的保险费用。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谁担责争议大,有企业以车辆改变用途为由拒赔
围绕着保险理赔问题,共享汽车平台和用户对薄公堂的案件不少。
2019年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7年至2019年的33件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
据介绍,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当保险额度不足时,关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谁担责、租赁平台是否因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担责等问题较易引发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介绍了一起共享汽车平台未提示保险额度的案例。
据介绍,龚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龚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龚某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首某宁波分公司,由该公司在某保险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额度为50000元的商业险。
首某宁波分公司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某智行公司,由某智行公司通过运营平台向不特定人提供共享汽车,其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龚某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租赁了涉案车辆,在使用前该租车软件会显示《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的条款,其中包含车辆的保险额度,但未以明显标识表明,后涉案车辆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智行公司作为新型的共享汽车行业的出租方,其在《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关于商业险保额50000元等的条款无明显加黑加粗标识,也没有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义务,使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使客户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某智行公司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此外,还存在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的情况。
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享汽车撞人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据介绍,尚某通过手机APP在街边租赁一辆途歌共享汽车,在驾驶途中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起诉要求尚某、途歌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尚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实际用于分时租赁,变更了车辆使用性质,而且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尚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案中,途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业务,在投保时是批量办理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面对批量投保需求,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十分清楚该车辆是用于租赁的,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非营业”的使用性质来投保,应该说双方对于将涉案车辆性质确定为“非营业”并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是形成了一致意见的。
法院认为,车辆投保后,实际上是用作共享汽车,也就是租赁,车辆用途、使用性质与投保时的约定并没有发生改变,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不成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共享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欠缺,上海鼓励险企开发专属产品
事实上,共享汽车平台也有无奈之处。2020年,大连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期间,致公党大连市委会提交了《关于规范完善共享汽车保险保障,助力共享出行便捷安心的提案》。
提案指出,租车人对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无法选择,是共享汽车平台存在的问题之一。提案中列出了导致上述问题的两点原因,一是险企提供的保险产品还是基于私有车辆的保险模式,不能适应多次、短时的共享汽车使用特点,因而不能灵活地满足租车人在单次短时出行中的保险需求;二是即使险企有适合的产品供给,共享汽车平台基本都不具备保险产品代理资质,不能在平台上进行销售。
提案建议,鼓励引导险企针对共享汽车使用人员不固定、多次、短时等特征推出一些保险期限短、单次保险额度适中、理赔流程简化的合适产品。通过保险产品的供给侧改革,助力共享经济发展;协同银保监部门制定特别政策,允许共享汽车平台销售限定的与其共享汽车租赁相关的保险产品,为租车人提供便捷的保险选购途径。
2020年8月10日,中国致公党大连市委员会与大连市交通局就共享汽车保险保障问题进行了协商。大连市交通局在会上表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共享汽车相关管理规定,待相关文件正式出台后,大连市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共享汽车的保险配置。
南都记者发现,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有提及。该指导意见提出,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此外,2019年6月,上海市交通委回应部分委员提出关于规范完善共享汽车保险保障的建议时亦表示,该市有关共享汽车的商业保险已覆盖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仅2018年累计承保金额超过100亿元,并积极支持保险公司产品和销售渠道创新,鼓励车险企业根据分时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同时,鼓励经营者投保保额更高的保险方案,提升经营者、租车人抗风险能力。
上海市交通委还表示,下一步将提出,“分时租赁企业须投保营业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并要求分时租赁经营者在租车人确认租车前明,确告知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情况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置和索赔程序”。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