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汽车过户(女子为躲债将轿车过户给男友,分手后可否将车要回?法院判了…)
四川广元人王女士,开了一家家政公司,并向银行进行了小额贷款,后期由于未能及时归还,被银行起诉。为了躲避债务,她将自己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转让给同居男友赵先生,但车辆仍是她自己使用。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王女士要求赵先生“还车”遭到拒绝,于是将他起诉至四川绵阳市游仙区法院。
7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游仙区法院获悉,经过审理,判决王女士享有车辆的所有权,赵先生在指定时间内协助将车辆登记车主变更回王女士名下。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为躲债 她将车辆过户给同居男友
分手后“要车被拒”…
2012年7月,四川广元人王女士以按揭的形式,在西安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3月,王女士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赵先生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
同年10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将王女士所有的小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赵先生,并办理了二手车交易登记,赵先生因此成为车辆登记人。
自己名下的车辆,为何要变更登记到男友名下呢?王女士表示,2018年,她开了一家家政公司,并向银行进行了小额贷款。后期由于没能及时归还,被银行起诉。由于当时经济比较困难,她害怕车辆会被查封,为了规避风险,就直接过户给赵先生。
然而,两人相处不到一年,就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2月分手。随后,王女士要求赵先生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王女士表示,因为当初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过户时,她自己并没有收到一分钱,仅仅是为了躲避债务。
对于王女士的说法,赵先生称3万元的购车款,他是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了的,车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
女方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法院判女方享有车辆所有权
2020年10月,王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案涉车辆归自己所有,由赵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解除两人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动产物权的设立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车辆目前仍为王女士占有使用,故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动,仍为王女士所有。
关于赵先生是否支付合同价款3万元,并无证据佐证,加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逃避债务,且正处于同居期间,具有互相信任的关系。综合相关情形,法院认定赵先生未支付车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确认王女士并未收到车款。
那么,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法院认为,首先,按原、被告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明,足以认定王女士是为规避有关诉讼风险与赵先生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赵先生明知王女士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仍予配合,行为并非善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无效合同。现王女士实际占有车辆,故既不存在返还,也不存在解除合同情形。
近日,游仙法院判决王女士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赵先生在指定时间内协助将车辆登记车主变更回王女士名下。
蹇红 张黎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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