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邦汽车-南京4家奔驰4S店还在强收金融服务费
现代快报近期连续关注了“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一事。在昨天的报道中,记者采访了南京一家奔驰4S门店,对方销售人员表示即日起他们可以只卖裸车,如果需办理按揭服务,无论是选择银行还是奔驰金融,都不收取任何服务费。此外,保险、上牌、装潢等业务,也不需要在4S店指定商家处办理。
然而在报道刊出后,有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南京现在仍有奔驰4S店在办理收取金融服务费。对于这一情况,现代快报记者立即展开了调查。
探访
贴出消费提示:办贷款要收4%服务费
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南京大明路附近的一家叫做“南京宁星”的奔驰4S店。在店内,记者看到收费处及客户接待室内,都摆放了一则“消费提示”。其中提到“本店是奔驰金融及多家商业银行的指定合作商……我们提供贷款咨询、申请、资料寄送保存等服务。根据客户的申请资质及按揭方式,收取贷款金额4%的贷款综合服务费。”
《消费提示》下方还写着“客户自主选择,本公司不强制与新车捆绑销售”,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
尽管写着“自主选择”“不强制捆绑”,但该4S店销售经理夏天也明确告诉记者,只要是在他们店内办理车辆按揭服务,无论是走“奔驰金融”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需要缴纳这4%的服务费。
“我们的金融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于2017年开始执行,在那之前市工商局因为金融服务费一事还对我们下发过责令整改通知,要求我们明码标价,将收费写进合同,且收益进入公司账户,之后才有的这份公示。”夏天表示。
调查
南京收费4S店与西安利之星是一家
据记者调查发现,此前采访中向记者表示“不收取服务费,可以卖裸车”的南京奔驰4S店,系一家名叫“江苏万邦”的销售集团所有。而4月16日记者探访的大明路“南京宁星”奔驰4S店则与“西安女车主维权”事件中西安利之星同属于一个集团,为“利星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南京一共有9家奔驰4S店,其中我们南京宁星、利之星、江北之星、溧水之星与此次事发的西安利之星,同属于利星行集团,是一家公司。而且南京的这4家门店所执行的贷款收费政策,也是一模一样的。”夏天表示。
该负责人还表示,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说不允许收服务费,只要在经营服务范围内就可以。但西安奔驰金融事件是将这笔费用进了私人账户,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这与南京公司有本质区别。“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统一进入公司账户,也可以给顾客开具发票,正常缴税。对于收费标准,我们进行了公示,符合规定。”
数据
办贷款的车占总销量六成
据记者了解,利星行集团在南京所拥有的4家门店,其去年一年的奔驰汽车销售量大约在8000台左右,选择办理按揭购车服务的车主,占到了其总销量的6成左右。
4月14日以来,奔驰已经公开表示,不向客户及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为何利星行在南京的4家门店,仍在向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而在调查采访中记者也发现,尽管4S店在公示的“消费提示”中写到“不强制、不捆绑”,但只要是办理按揭购车服务的车主,仍需要向4S店方面缴纳一笔4%的服务费,对于这样的“公示”又有何意义呢?对于此事,现代快报也将继续关注。
江苏去年受理万件家用汽车投诉,上牌费、汽车贷款、服务费等套路多
4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了解到,2018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10219件家用汽车投诉,同比上一年增长了46.72%。4S店立名目搭售周边产品,比如上牌费、汽车贷款、装潢费等各种费用,让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奔驰送修三次,找不出原因
2019年1月10日前后,消费者胡先生发现自己购买近3年的奔驰SUV出现了故障代码。1月15日,胡先生将车送修。当时车辆还在质保期内,4S店进行了处理。但是,胡先生驾驶后发现,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故障码还增多了。1月底,他又将车送修。4S店更换了行车电脑、后轮传感器后,同样没有解决问题。2月12日,车第三次送修,4S店维修人员给出车辆进水的结论,但给不出车辆进水的原因或是水是如何进去的解释。
对此,胡先生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4S店应该查明原因,并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他担心,如果没法查明原因,后期使用过程中还会出现同样的故障。
后来,经过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4S店最终决定先修理好车辆,而维修费用4S店承担1万元,消费者承担5000元。同时,4S店提供9个月的免费检测,直至故障彻底修复,并承诺在免费检测期间,如出现同样故障,退还本次修理费用5000元,并从发现故障的当日起,整车免费延保一年。
套路多,搭售汽车贷款等
2018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10219件家用汽车投诉,同比上一年增长了46.72%。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吴惠敏告诉现代快报记者,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的售前合同纠纷以及售后维修纠纷。
吴惠敏介绍,其中,合同纠纷主要体现在,很多经营者为了增加盈利点,往往采用降低车价,却巧立名目搭售周边产品。比如,上牌费、汽车贷款、装潢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有些甚至超出了提供服务的原本价值。
“三包”规定不能滥用
刚买车,车就出了问题,4S店以“三包”规定为由,不予换新车,而是更换部件。这样对吗?对此,吴惠敏表示,“三包”适用的前提是车辆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如果经营者将新车刚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还没有正常使用,或使用期限很短,不存在人为、外力破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理由怀疑经营者提供的新车为不合格产品。”吴惠敏表示,如果经检验,车辆确实是质量不合格产品,则不再适用“三包”,而是应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进行处理。比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马文煜 徐岑)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