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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一赔三(买到“泡水车”如何维权?这种情况才能主张“退一赔三”)

时间:2024-03-19 浏览量: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 冯珉珊)购置车辆本是件开心事,但若不幸遇到质量问题,开心事便成了烦心事。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泡水车”,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公布该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女士与凯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向凯某公司购买二手车一辆,价款为63800元。双方在沟通时,销售人员称该车辆并非泡水车,王女士即支付了购车款并办理了过户。同年8月,王女士在为车辆安装GPS时,发现该车有明显泡水痕迹,遂以凯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凯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认为

经鉴定,案涉车辆存在多处明显泡水缺陷状态,属于泡水车,并曾于2020年5月因泡水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首先,凯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汽车销售企业,即使案涉车辆是从他人处采购,其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轻易查询到车辆的保险理赔情况,在车辆销售前也有足够条件可以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存在泡水情况,以确保二手车买受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但凯某公司并无采取必要措施发现车辆属泡水车这一事实,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违约情形,损害了王女士合法权利,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处规定的“生活消费”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本案中,若王女士购买案涉车辆系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则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王女士购买案涉车辆是用于经营网约车,属营运性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与凯某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解除,凯某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63800元,王女士将案涉车辆退还给凯某公司。

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车是否泡水是影响其成交价格的重大因素。凯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汽车销售企业,其有能力也有义务掌握并告知买受人车辆的真实情况,确保买受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但从本案来看,凯某公司显然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存在明显的违约情形,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利,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也需要购车人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权,让失信违法者付出代价,倒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法官在此提醒,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需对车辆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必要时还可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避免买到泡水车等不良车况的车辆;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编辑:张苑

二审: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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