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招聘广告语(汽车销售公司宣传内容含绝对化用语“首违不罚”彰显行政执法温度)
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落实新增“首违不罚”等制度,全力推进包容免罚,彰显了行政执法“温度”,打造更加宽松便利、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免罚减罚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 10月 13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件,称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该品牌的内容,宣传描述“规模最大、最及时、最专业”等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简介中发布“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一汽-大众授权的大连地区经销商,拥有大连规模最大的一汽-大众4S店。为您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汽车信息”,该广告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鉴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属于首次违法,且办案人员调查时,主动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某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长海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某生鲜超市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韭菜”中检出“腐霉利”含量为3.87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2年10月27日,该超市从瓦房店市某综合市场食品经营处,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韭菜”7.5公斤,以8元/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超市销售,检验期间,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鉴于该超市购进该批次“韭菜”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以及合格证,并且通过外观无法发现该批次“韭菜”农药残留超标情况,符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某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4日,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沙河口区某饭店经营的扇贝,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2年10月9日,该饭店从沙河口区新长兴市场某水产品销售行购进涉案扇贝2.6公斤,进货价29元/公斤,共支付进货款75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扇贝,经询问当事人,该批次扇贝除0.6公斤由该店自检用外,其余2公斤由检测机构用做检测。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该饭店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职责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并能证明其并不知晓所采购销售的扇贝为不合格商品,且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知晓扇贝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4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药品案件交办函,获悉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00901)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含量测定项下“斯皮诺素0.036%”不符合规定,为劣药。随即于2022年10月18日对下游客户进行追溯,其中包括瓦房店市某中医诊所。当日对该中医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编号:BB20220322)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立案。
经查,该诊所分8次从大连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炒酸枣仁(批号:200901)共9.5千克,至案发之日无剩余,从该诊所提供的处方及询问得知,炒酸枣仁使用价格按30%加价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108.80元。
免罚依据:鉴于该诊所在现场检查时,提供了药品质量验收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发票,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炒酸枣仁是从具有药品供应资质、票据齐全的供货单位购进,不知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8.8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某海鲜蔬菜商店销售不合格菠菜案
基本案情:庄河市步云山乡某海鲜蔬菜商店2022年11月26日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菠菜为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经查,2022年11月26日当事人从庄河市城关街道民主五队菜农王某某处购进了该批菠菜10斤,在商店内进行销售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元。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鉴于该商店提供了不合格菠菜的进货票据、自产证明、进货台账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及时整改,对所采购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认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六:某诊所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1日,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2022年11月16日在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某诊所购买的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为该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涉嫌构成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诊所2022年11月16日销售的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其中5盒是该诊所2022年8月4日从辽宁省某医药公司购进,购进价格24.47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另外5盒是该诊所2022年8月4日从大连某诊所有限公司购进,此诊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项目是中西医结合科,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以上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25元,违法所得125元。
减罚依据:鉴于该诊所非法购进药品货值125元,平价销售无获利,购进药品经查询非假药、劣药,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25元上缴国库。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