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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汽车尾气(武汉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修订法规,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5000元)

时间:2024-03-11 浏览量: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30日讯(记者宋磊)《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较好推动了相关污染防治工作,但仍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存在差距,需进行修订。30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为与上位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一致,《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删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的相关内容;取消了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删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等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了监管执法模式,要求通过数据联网监控,对有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采取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等方式,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等。

《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同时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辑: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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