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 共享汽车(珠海共享汽车事故频发,引发关注,三部门均称:运营不在监管范围)
7月16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行驶途中忽然‘跳电’ 共享汽车安全引担忧”的报道,随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共享汽车事故频发,其中有操作不当所导致,也有自身质量问题。究竟如何提高共享汽车的安全性?消费者使用共享汽车时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如何通过监管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迈向规范化?
南都记者采访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交警部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部门均表示,共享汽车的运营,不在其监管范围。有业内人士坦言,共享汽车目前仍处于“监管盲区”,如何进一步保障安全、规范发展,亟待出台共享汽车的相关监管政策,让共享汽车早日走出监管的“灰色地带”。
2019年3月12日 在珠海大桥,一辆“WarmCar”品牌共享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冒出大量烟雾,据悉,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忽然闻到异味,所以就赶快下车,发现电池组位置在持续冒烟,消防员赶到后,用灭火器对电池组进行扑灭,但未能阻止其继续冒烟,随后,消防员用水枪对电池组进行喷水降温。
交通局: 共享汽车不在其监管范围
针对共享汽车的监管,记者联系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局没有对共享汽车监管的职责,“共享汽车一直没有纳入交通局的监管范围。”
共享汽车为什么不属于交通局监管?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道出了其中原委,“首先要明确一点,交通局的权责是管理营运车辆,出租车、大巴车、公交车、网约车等,凡是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才会划入交通局的监管,具体来说,司机开着一辆车,他以载客盈利为目的,这就属于‘营运车辆’,如果他没有办理相关执照,那就属于非法营运,交通局就要对其进行监管。”
“交通局监不监管共享汽车,要看租车人的用途,比如租车人自己租自己开,或者自己租了载着朋友,这本身不属于以营运为目的,所以这就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监管,如果租车人心血来潮,自己租了车然后去载别人,向乘客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构成了以营运为目的,这就属于交通运输局监管了。”
记者从公开报道获悉,目前共享汽车的营运模式也被称为“分时租赁”,而消费者与共享汽车企业签订的合同,也属于租赁合同,那么交通运输局是否负责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管呢?业内人士表示,“比如现在许多租车企业,可以提供日租、长租,如果企业只提供车,消费者只是租了自用,这就不属于交通局监管。”
“如果企业提供车也提供司机,这就属于交通运输局监管,比如大巴车租赁,因为你租这辆车的目的是运输乘客,那么驾驶人就要获得从业资格证、相关执照,车上坐着这么多乘客,必须要保障他们的安全。”
“比如说共享单车,为什么划入城管局?某种程度上说,共享单车、共享汽车都是一个只提供车的业务。”业内人士说道。
2018年8月10日,一辆“WarmCar”品牌共享汽车在斗门井岸卫生院旁自燃。
交警部门: 对企业运营监管没有法律依据
珠海交警相关民警介绍,据初步统计,2019年至今,一共处理了四五十起共享汽车相关的交通事故。相关民警介绍,交警部门在管理共享汽车方面,主要是对事故的处理,“出事故我们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但是没出事故,我们没有管理权限,企业的手续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没有任何抓手、依据。”
“从交警角度出发,我们鼓励新型的、绿色的出行方式,但是在监管这一块,它的确是一个监管不足、空白的地方,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出台,有相关文件也是相当广而泛,它没有细致到哪种问题应该怎么样,这也是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我们目前通过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渐掌握这方面的线索,从而和企业进行沟通,当然目前来看企业还是比较配合,但是具体怎么做,人家只能是口头上跟你说说,至于怎么做、做没做到位,交警什么时间、方式去督查,怎么督查?企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
针对消费者关注的共享汽车安全问题,相关民警表示,“驾驶人要对自己所开的车负责,无论是共享汽车还是私家车,驾驶人都要担负起检查车况的责任,上车前检查车身、轮胎、车灯等,车已经坏了,就不能租这台车了。”
同时,相关民警介绍,“根据现行的规定,车辆都有一定的免检年限,私家车刚开始是六年免检,但是营运车辆是不行的,营运车辆的检验要求更高,它有一个完善的检验规定。”但共享汽车究竟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相关民警表示,这需要咨询相关部门。
“共享汽车企业还是有很多手段去提升车辆安全性的,比如发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APP反馈,然后企业可以给消费者一个折扣、优惠,通过这种鼓励的方式去发现质量问题。交警部门只能对共享汽车企业进行安全强调,之前我们也把他们召集起来开会,讲一些预防事故的内容,但是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说交警可以强制企业必须达到一个什么标准。”
相关民警表示,“安全这块也需要企业具有责任心,从企业自身管理角度出发,强化这种安全的管理意识。”
市场监管局: 监管部门为行政许可部门
共享汽车究竟由谁监管,车辆安全如何保障?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共享汽车如何监管、企业如何经营,已经有一定的规范。
“共享汽车具有道路运输工具和营运双重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已在车辆技术安全、消费纠纷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就监管问题咨询交通运输部门。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共享汽车安全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车辆缺陷而导致的自身质量问题,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营商应当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后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缺乏正确的必要的维修保养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汽车应当定期审验;运营商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租赁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纠纷、投诉等问题,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可以随时向共享汽车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以选择电话、线上、线下等多种投诉方式,我们会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相关投诉。”
2018年5月9日,珠海斗门遵医五院停车场内,一辆“WarmCar”品牌共享汽车发生自燃,事故车型为“众泰云100”。这起事故发生时,租车人刚刚下车,附近行人就听到了“噼里啪啦”的声音,随后迅速报警;由于火势过大,停在事故车型一侧的私家车也受到波及,轮胎、玻璃及车门也被烧着。
相关链接:共享汽车安全管理如何规定?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共享汽车”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分时租赁型汽车”是共享汽车的规范表述,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在汽车安全性方面,共享汽车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共享汽车企业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应当加强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共享汽车企业要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要建立完善车辆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
在“指导意见”中“创新监管方式”部分写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发布测评和调查结果”。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实习生:洪晓可陈松玮 周启航 缪心怡 吴绮雯